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5 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参加远程教育  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